首例涉VR全景攝影作品著作權案宣判侵權 網站為何被判賠近50萬元
因認為同創藍天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主辦的網站上傳了其享有著作權的VR全景攝影作品,被北京全景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4月18日,北京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6.2萬元及合理開支3.25萬元。本案是北京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VR全景攝影作品的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全景客公司訴稱,全景客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移動互聯網和虛擬現實技術研發的公司,擁有專業的三維全景拍攝技術,創作完成了《故宮》《中國古動物館》兩部VR全景攝影作品,其中《故宮》已在北京市版權局進行了作品登記。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主辦的網站上傳了《故宮》《中國古動物館》兩部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攝影作品,侵害了全景客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全景客公司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裁判。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6.2萬元及合理開支3.25萬元。
被告同創藍天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權利存在瑕疵,對于部分作品的權利無法提供有效的證明。原告主張的76幅作品中,僅有43幅作品進行了作品登記,其余33幅作品原告僅提供了電子證據,但是鑒于此類證據具有易修改性,故無法單獨證明涉案作品的創作時間及作者信息。
同創藍天公司認為,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并沒有做出侵犯原告權利的行為,且對于他人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并不知情。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用戶免費注冊和發布,同創藍天公司均在用戶協議中對遵守著作權法等進行了必要的提示。同創藍天公司未對涉案作品進行任何編輯、整理和推薦,應當適用“避風港原則”。
同創藍天公司表示,從未從用戶提供的作品中獲得經濟利益,在收到起訴材料后立即對涉案內容進行了強制關閉,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過高且無證據支持,沒有事實依據。涉案作品在同創藍天公司網站展示期間的瀏覽量和傳播度極低,原告作品的拍攝質量也遠低于行業水平,律師費等并非本案必要支出。綜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涉案作品屬于可360度全景再現客觀物體和場景的攝影作品,依法應當予以保護。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認定權利的證據。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電子底稿、作品登記證書及展示有涉案作品的原告網頁打印件,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被告辯稱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但未提交相反證據,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酷雷曼網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示,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辯稱其提供的是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涉案作品系由用戶上傳,其不構成侵權。法院認為,鑒于酷雷曼網站網頁前端并未顯示涉案作品的上傳者信息,被告的法律聲明中亦聲稱其網站上的所有內容均由其享有權利,且后臺用戶注冊信息具有可修改性,原告對此亦不予認可,故在被告未提交充足證據證明其就涉案作品提供的是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的情況下,法院對于被告的該項辯稱不予采信。被告應當就本案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因雙方未提交原告實際損失或被告違法所得的證據,法院將綜合考慮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賠償數額:第一,涉案作品均為全景攝影作品,具有一定的拍攝和創作難度;第二,被告將涉案作品直接展示在其網站上用于商業案例宣傳;第三,涉案作品的在線瀏覽量較大,受關注度較高。綜上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合理,法院予以全額支持。被告對原告因本案所支付律師費、公證費應一并予以賠償。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從判決,被告表示保留上訴權利。(本文轉自:互聯網)